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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漏瞒报票房”的惩戒措施 最高罚50万

发布时间:2015-10-31 11:35:53 编辑:一米 来源:唯美村

偷漏瞒报票房罚款

  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最高罚5万,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高达50万。对比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初审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

变化1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不过,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初审稿明确规定: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也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变化2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对于现行的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规定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将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

  在此基础上,初审稿再度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至于哪些属于“一般题材”,哪些属于“特殊题材”,会在相关配套细则中作出规定。

变化3明确“偷漏瞒报票房”的惩戒措施

  初审稿调整了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额度。

  贴片广告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调整为,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于插放贴片广告的行为,罚款上限由20万元降至5万元,同时删除了吊销许可证这一惩戒措施。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综合)

   调 查

  票房偷挪已成“公开的秘密”

  电影上映2天就遭偷拍

  偷漏瞒报票房、传播“枪版”、“山寨”电影衍生品……在我国电影产业红火热闹的背后,市场虚火旺盛、乱象频现。

  近日,一些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影片通过“幽灵场”等特殊方式推高票房,已是“公开的秘密”。

  一些影院为了逃避应缴的费用,拒绝安装实时票房监控系统,使用违规手段压低票房;还有影院故意让观众拿到“错票”,把A影片的票房移花接木至B影片。“偷票房”、“幽灵场”、利用“塞红包”“高返点”来多排场次,更被业界“吐槽”。

  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有33家影院因违规放映等问题被曝光,涉及全国14省、29市的17条院线。2014年我国电影票房至少缩水10%左右。

  电影《港囧》上映仅仅2天后,记者便看到一些人在微信上传播名为“港囧DVD在线观看”的盗版播放链接,且盗录的清晰度很高。虽然该链接目前已经处于“失效”状态,但其他影片的类似链接依然层出不穷。

  不少观众都有购买电影周边衍生品的爱好,然而很多影片的正版授权衍生品尚未发售,山寨产品就已经抢占市场,其中不乏粗制滥造者。例如,在《捉妖记》中备受欢迎的“胡巴”成了很多山寨生产商竞相仿造的对象。

  酝酿已久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于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作出了规定。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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